| 将于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的又一部劳动保障法律,呈现出诸多亮点。这标志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将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一新法将从哪些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昨日,记者采访了开封市劳动仲裁院院长杨济山。
受诉范围扩大
开封市劳动仲裁院院长杨济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劳动法》适用的范围为国有、集体等企业,而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适用于包括国有、集体等企业在内的民营、外资、股份制企业和机关事业等所有用人单位。该法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具体规定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消除举证“门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往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这成了许多劳动者在申请时遇到的一道“门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点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即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杨济山结合工作实际解释说,在现实中有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地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减少了维权成本。
打破地域界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杨济山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等情形,当这些“地域的不同”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就涉及管辖问题。劳动者常常因此在这些不同地域奔波,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这一规定有效地破解了这一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收到仲裁60日内结案。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杨济山解释说。
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让他们能够得到实惠的亮点是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
杨济山告诉记者,该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让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真正实现了“不花钱也能打官司”。
他认为,这一规定还将对劳动者依法积极维权产生积极影响,并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用工。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杨济山对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法》相比发生的变化指出,《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在原有60天基础上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增加到1年,可谓颇具人性化。
先予执行案件无须(不必)提供担保
记者了解到,在现行的一般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要提供担保。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极为人性化,该条这样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应当符合的条件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杨济山认为,本条这种对当事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先予执行的规定,对那些对报酬、经济补偿依赖性强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福音。
特殊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还体现在特殊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该法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条所列劳动争议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杨济山认为,这一亮点的意义在于,它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新法:未实施 先升温
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新法,从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立法核心,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强调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这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法律民主意识的觉醒,推进劳动法制化的进程。
这一亮点纷呈的新法还未实施,便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杨济山介绍说,该法通过媒体宣传后,通过各种渠道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者越来越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为切实贯彻新法、为社会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作出了于4月1日提前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免费的举措。该举措经本报报道后,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4月1日当天,市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听到申请人谈论最多的就是“打官司不花钱”的话题。
新法的即将实施,也让人们看到了进一步依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希望。杨济山结合市劳动仲裁院成立一年来的工作实际对记者说,目前我市劳动仲裁工作凸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和工伤医疗费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比较多。二是在许多国有和改制企业,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他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诸多规定既人性化又贴近实际,对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新法的实施,我市劳动仲裁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杨济山说。 |